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節 通例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現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