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5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及本條例所定個人專戶運用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
- 第67條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時,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
- 第68條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於退休生效日前,請求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者,須經服務…
- 第69條本條例所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遺族,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
- 第70條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
- 第71條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公立幼兒園…
- 第72條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前項人員撫卹事項,除第四十三條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
- 第73條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
- 第74條前四條所稱教職員、專業人員、研究人員、公立幼兒園園長及教師,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之人員。
- 第7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76條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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