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條例行之。
- 第3條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
- 第4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 第5條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儲金及撫卹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 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教職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教職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
- 第7條教職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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