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5條 法規: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5條 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機關學校人員接受商業代言後,發現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第三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