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4條 法規: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機關學校人員應事先以書面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接受商業代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