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知悉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時,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通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 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通報或以其他方式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開始審查是否受理,並定期向…
- 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
- 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作成終局決議時,得考量行為人身心狀況及違法情節輕重,附帶或僅安排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協助…
- 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調查階段或作成終局決議後,教保服務機構得提供行為人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之…
- 第13條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附幼教師)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一、涉及…
- 第14條附幼教師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由學校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 第15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一)當事人。(二)檢舉人。(三)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
- 第16條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並自報告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
- 第17條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教保服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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