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中央團及國教地方團,得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之領域、科目及議題,或其他課程教學推動需要,下設分團。
特教中央團及特教地方團,得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適用對象類別,或特殊教育專業服務需要,下設分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主管學校校數,合併設立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各分團,並應兼顧組成人員類別之均衡。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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