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任期如下:
一、加派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或重新組織董事會日止。
二、加派之監察人: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完結,或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日止。
三、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完結日止。
但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情形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