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董事,專案輔導學校應將校務會議代表名單送本部參考。
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
本部得就第一項名單中選任適當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董事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監察人名單,提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