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第5條 法規: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5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分發編班及就讀事項:一、隨班就讀:學生至分發學校既有之系(所)群科班級上課。二、專班就讀:(一)校內專班: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或未達開班規模而有特殊情形者,分發至校內新增系(所)群科班級上課。(二)校外專班: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分發學校上課,由分發學校申請適當場地校外專班上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