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9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五章 研究學院退場機制 第49條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