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
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