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2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第22條 國立大學為協助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經管之國有財產應變更管理機關為國立大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