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1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二章 研究學院之申請及審查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二個月內作成核定或駁回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國立大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國立大學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議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核定後,研究學院之相關規定應依計畫內容擬訂,並依本條例所定程序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