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 第4條 法規: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權證發行人應就下列事項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落實執行及留存紀錄:一、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股票交易與買賣金額應基於履行報價責任及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且符合前條第二項所定避險必要範圍基準、權證發行人自訂之避險作業內部控制規定及其他相關避險專戶交易規範。二、自營帳戶與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部位之同一標的股票,不得有違規相互轉撥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