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1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將當事人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財政部限制,並應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