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適用企業併購法延緩課徵所得稅辦法 第5條 法規:個人適用企業併購法延緩課徵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5條 公司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備查函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將個人股東適用延緩繳稅之股利所得按三年平均計算,填具緩繳股利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憑單填發個人股東,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及免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