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4條 法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個人或公司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