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數位發展部為辦理發放現金業務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資料。
發放現金系統平台依前項規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除依法規規定保存外,應於第四條第二項所定領取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刪除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