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8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8條 他方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調解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機關(構)。調解過程中,任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