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5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5條 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複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