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9條 法規: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9條 管理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