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3條 學校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並應將一切收支納入本基金。學校應就本基金運用及執行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