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0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完成一個輪次後或進行第一輪次時,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期程,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提議下一個輪次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或五年噪音補償措施方式,逾期未提議者,依上一個輪次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