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以下簡稱辦理採購),應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指採購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採購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