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16條 法規: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6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由執行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應於契約載明執行單位逾期履約計罰相關事項。執行單位應充分利用內部稽核加強採購監督,並配合下列事項:一、接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監督查核,配合提報採購執行進度及預算支用規劃情形。二、採購預算執行,應接受審計部之審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