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不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實施之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當場表示異議時,實施人員認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
前項異議,經行為人請求者,實施人員應以書面載明異議要旨與停止、變更或繼續實施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之處理結果及理由等內容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