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進入軍事營區而拒絕、規避安全檢查或經安全檢查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衛哨兵應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並告知事由。前項經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衛哨兵應即時制止,並得強制驅離:一、影響軍事營區人或物進出。二、影響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三、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