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3條 衛哨兵對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為下列安全檢查:一、令出示身分證明或申請入營文件。二、檢查隨身攜帶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前項第二款之安全檢查,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其他科技設備。第一項第二款之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衛哨兵應命受檢查人交出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