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4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