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17條 法規: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7條 請求權人領取補償金、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時,應填具收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