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12條 法規: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2條 數機關均應負連帶補償責任時,應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補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補償金額,由數補償義務機關依第六條規定協議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