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二、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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