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3條 本院對於受委託執行國防科技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之成員,應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載明其出國(境)應經本院委託單位之主管核准、管制對象與期限、異動之通知、申請核准、解除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