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71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五章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第71條 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