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一、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提起復審逾法定期間。
三、復審人無復審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復審人不適格。
五、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且提起復審無實益,或行政處分因其他事由而消滅。
六、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提起之復審,應作為之權責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
八、對不屬復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復審。
九、提起復審不備其他法定要件。
復審人對前項第六款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另提起復審。
第一項第八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而誤提復審者,權保會應移送申訴管轄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復審之人,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復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並經給予復審人表示…
- 第48條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 第49條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行政處分之權責機關速為一定…
- 第50條權保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
- 第51條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前項…
- 第52條復審決定,應於權保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
- 第53條復審人死亡者,復審程序於得承受復審之人承受復審前,當然停止。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其…
- 第54條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復審人姓名、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復審代理人者…
- 第55條復審人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於復審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但復審決定於艦艇航行期…
- 第56條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二個月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合併審議之權保會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