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
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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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條復審提起後,復審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復審程序。但已無取得復審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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