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3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復審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權保會同意翻拍或攝影復審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重製或複製文書資料,以權保會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