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部長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所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