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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基本法
第19條
新住民基本法 第19條
法規:
新住民基本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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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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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政府應獎勵或補助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培育新住民專業人才。
第14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
第15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給予扶助。
第16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必要時應提供該語言之通譯服務。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
第17條
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
第18條
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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