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 第11條 法規:新住民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