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專業機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核准登錄,始得繼續施予訓練。但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