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執行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
- 第14條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
- 第15條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
- 第16條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
- 第17條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之消防設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 第18條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成績優異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以下列獎勵: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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