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字號。
六、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效期。
七、曾受獎勵處罰種類及事由。
八、登記事項之變更。
九、開始、停止執行業務日期及復業、歇業日期。
前項第一款之姓名、性別及第三款至第九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目的公開之。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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