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0條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受聘執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依前條第二項共同製作者,應各自保存完整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