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對下列各款人員,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年最低訓練時數如下:
一、消防人員:四小時。
二、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三小時。
三、安全衛生業務專責人員:六小時。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訓練內容如下:
一、救災安全管制。
二、災害搶救專題。
三、救災車輛及裝備管理維護。
四、各項救災救護勤務安全。
五、健康管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之訓練內容如下:
一、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新型態災害風險判讀。
三、救災安全管制。
四、救災車輛及裝備管理維護。
五、健康管理。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第6條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