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消防人員前,其所屬之各級消防機關,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職前教育訓練。
前項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其內容如下:
一、救災安全及職務安全衛生法規。
二、救災安全管制。
三、救災車輛及裝備管理維護。
四、各項救災救護勤務安全。
五、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