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第4條 法規: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初任消防人員前,其所屬之各級消防機關,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職前教育訓練。前項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其內容如下:一、救災安全及職務安全衛生法規。二、救災安全管制。三、救災車輛及裝備管理維護。四、各項救災救護勤務安全。五、健康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