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之專業機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核准登錄,始得繼續施予訓練。
但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