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專業機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